美章网 资料文库 民政局工作通知范文

民政局工作通知范文

民政局工作通知

民政局工作通知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切实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及全省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程序受理、调查、评议、审核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其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1、受理。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直接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镇民政办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所有复印件清晰,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印章,民政工作人员签名。

2、备案。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要单独登记备案。

3、审核。

(1)调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受理申请后,要组织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入户率要达100%,并做好《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的记录,家庭经济收入计算参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暂行办法》,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调查人员对调查结果负直接责任。

(2)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

(3)公示。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要有《委托授权书》,其间发生的法律及行政行为纠纷依法由委托机构承担。《委托授权书》要一并公示、存档。

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严格县级审核、审批、公示

1、县级抽查、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对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登记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2、批前公示。对拟予批准的,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3、审批结果的送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并且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由镇民政办送达。

三、强化动态管理

1、定期报告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各镇民政办要将低保政策宣传到位,引导低保家庭如实报告。

2、定期复核制。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复核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1)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

(2)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3)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3、送达制。对作出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的决定,在作出审批决定的当月书面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且说明理由,由镇民政办送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减、停发通知书》,同时注销《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审验制。对通过定期复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加盖审验合格印章。

5、随机抽查制。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每年抽查数量要不少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数的20%。

6、长期公示制。各镇民政办按要求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县民政局每个季度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规范档案管理

县民政局和各镇民政办分别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1、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等。

2、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各类统计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备案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公益劳动记录等。

3、上报材料要求

(1)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类:包括申请书原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残疾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定期复核记录(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2)增发、减发、停发表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类(整户死亡的只报停发表):申请书、相关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增、减、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各类材料式样另发)。

五、规范信访处置

民政局工作通知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低保办事程序,有效开展低保救助工作,确保低保救助的“公正、公平、公开、合理”,根据《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提出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流程

各镇(街道)在低保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办理流程:

1、困难家庭向户籍地的镇(街道)提出低保书面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报告递交到所在村(居)委员会;

2、村(居)委员会收到困难家庭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村(居)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在收到村(居)上报的低保申请后,必须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从公示结束后3天内将公示情况与低保申请表、低保评议表、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在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批准同意列入低保的,通知所在镇(街道)再次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协议列入低保;未批准列入低保的,由各镇(街道)以书面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规范上报审批手续

各镇(街道)在上报手续中,必须确保以下资料齐全:

1、个人书面申请报告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3、《申请低保救助评议表》

4、《低保公示反馈表》(两次公示)

5、协议书

6、户口本复印件

7、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证明:

(1)如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2)如家庭成员因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如残疾证上注明的残疾种类或残疾等级与实际不相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3)如家庭成员因突发性事故致病、致残的,应出具赔偿或处理结果报告;

(4)如家庭成员尚在求学的,应出具所读学校就学证明(读高中及以下的,应注明读几年级;读大学的,应注明所学专业是几年制、读几年级);

8、已分户的直系亲属基本情况(包括:儿子成家后单独立户、已出嫁的女儿或已入赘的儿子);

9、有工作单位的应出具工资单等收入证明,如收入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写明原因;

10、出具其家庭申请低保前一个月的水、电和话费单据;

11、对审批同意列入低保的困难对象需签订协议书,审批不同意列入低保的,各镇(街道)应发出书面通知书,告知申请对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原因。

三、规范收入核定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的核查是低保办理中的重要环节,在核定困难家庭经济收入时,主要依据《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执行,其中: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时,凡成家立户的儿子、女儿都有赡养的义务,赡养(抚养、扶养)人实际支付能力低于每人每月20元的,按每人每月20元计算,高于20元的按实际支付的赡养金额计算。收入核定好后,在执行分档补差时,收入与补差金合计不得低于低保标准。

四、规范审批时间

为使困难对象能及时得到低保救助,各镇(街道)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低保资料:

1、各镇(街道)上报时间:必须截至每月的25号至月底前上报给县民政局,上报纸质资料前先将申请对象家庭情况,通过信息平台上报给社救科。

2、县民政局在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3、对批准同意列入低保的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规范分层分类救助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完善低保进入机制、调整机制和退出机制,采取对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分档管理,共分一、二、三档,其中:一档为长期类,一般为年老体弱,鳏寡孤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对象;二档为中期类,这类对象一般为因病、因灾、因祸造成的突发困难对象,难以维持生计的;三档为短期类,这类对象一般为过渡性对象,主要指子女尚在就学,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各镇(街道)必须对所在镇(街道)的低保家庭建立分档名册,及时掌握动态,定期进行检查,各镇(街道)要重点关注过渡性对象,切实掌握这类对象的家庭收入动态,一旦超过低保标准,应及时启动退出机制,真正确保低保工作“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六、规范年检年审

为进一步加强低保制度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民政局对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年检年审。先由各镇(街道)在每年的10月份对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全面重新核定,并用书面的形式,以村(居)委员会为单位进行上墙公示,再通过镇(街道)广电中心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上报县民政局社救科,县民政局于每年的年底按实际在册低保对象在县报上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民政局公示结束后,镇(街道)统一在次年的1月份对低保证件进行审核盖章。

民政局工作通知范文第3篇

近期气温逐渐升高,进入了火灾、水灾及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多发时期。为进一步做好敬老院的防火、防汛和食品安全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上级民政部门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

安全工作事关大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敬老院的入院老人大都年老体弱,行动迟缓,自救能力差,因此各镇(街道)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敬老院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安全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始终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确保万无一失。同时,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并对入院老人定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

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各镇(街道)敬老院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一是加强出入登记制度。敬老院入院老人外出须请假,经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外来人员进院必须登记,认真填写登记表,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敬老院。二是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各敬老院要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果断处置,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确保信息畅通。三是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各敬老院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已配备的灭火器、应急灯进行一次检查,对不能使用的要及时予以更换,对未配备的抓紧予以配备。

严禁在房间内或主要通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老人在房间内吸烟或擅自使用各类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各种电器设备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火灾发生。四是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把好食品安全关,食品采购须通过正规渠道,对目前市场上部分有毒、造假、过期的食品要仔细辨别,不得采购。做好饭菜保鲜保质工作,做到科学、卫生用餐,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持食堂卫生清洁,对餐具要及时进行消毒,做好防蝇、防蟑、防鼠工作。

民政局工作通知范文第4篇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电力和天然气使用结构,提高利用效率,缓解供需矛盾,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电节气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电节气工作的重要性

电力和天然气供需紧张矛盾日益突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将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全市节电节气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消费结构、消费方式不合理等状况未得到根本转变,亟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以及必要行政措施,加强节电节气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全社会科学、合理、有序使用电力和天然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电力和天然气供需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节电节气工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节电节气工作。

二、节电节气主要措施

(一)切实履行职责,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工作。重点加强电力、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协调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有关责任主体要妥善处理好资产、债务和人员安置等问题。

(二)制定用电、用气投入与产出比标准,大力发展节电节气型产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仪器仪表等低能耗、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限制新建、扩建传统高耗电、高耗气项目,促进节电节气型产业发展。

(三)实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对钢铁、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电解烧碱、水泥、黄磷、电解锌等8大高耗能行业,以及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要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工作要求,研究确定其他高耗能行业,提出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名单,并参照国家标准实行差别电价。市物价局要研究对居民生活用电的阶梯电价政策,并适时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

(四)按国家规定对超限额用能实行惩罚性加价。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委要结合我市产业结构,严格实行超限额用电、用气加价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已公布的高耗能产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尽快制定市高耗能产品电力、天然气消耗限额标准,并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市燃气设备运行效率限额标准。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要按照《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超过高耗能产品电力、天然气消耗限额标准,或达不到燃气设备运行效率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超限额用电、用气加价收费。

大型电机、风机、水泵的变频调速、无功补偿,(五)大力开展节电节气改造。大力实施垃圾、余压余热、沼气、瓦斯气发电。重点推进工业炉窑的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节气改造。以及商场、宾馆、酒店等大型建筑电梯、空调等设备节电改造。鼓励利用生物质能源替代天然气。发电企业要积极实施主要系统和设备的节电改造,降低厂用电率。供电企业要采用先进输变电技术设备,降低输电、配电等环节的电力损耗。鼓励发展冷热电三联供和热电联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投资10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热电联产自备电厂。

(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电节气技术改造。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电节气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企业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合作。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电节气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电节气技术改造。

(七)实行差别电价和超限额用能加价收费的收入应专项用于支持节电节气技术改造。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大财政资金及相关政策支持。市节能专项资金和天然气附加费应重点投向节电节气技术改造项目。经核查实现了电力、天然气节约,或转移高峰用电负荷的电力、天然气供应紧张时,可在供应方面予以倾斜,适当优先供应。

(八)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优先安排大型水电、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综合考虑燃料供应、设备健康水平、机组参数等因素,加强电力节能调度。科学制订电力电量平衡方案。火电机组中推行差别电量计划。

(九)大力开展节能空调、绿色照明、节能电机等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和审核工作,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相关要求。逐步形成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工业设备等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体系,保证节能惠民效果。

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开展节电节气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以节电节气为重点。提高市民节约用电、用气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普及节电节气知识,着力宣传报道节电节气先进典型,及时曝光严重浪费能源事件。鼓励市民使用节能灯,购买节能型家电产品、燃气器具,倡导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18∶30―21∶30尽量使用电风扇,控制空调温度,家用电器不用时关闭电源,减少开灯数量,养成节约用电、用气的良好习惯。

三、加强节电节气监督管理

(一)以及年耗天然气50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气单位的管理,加强重点用电用气单位管理。市经济信息委要加强对变压器总容量100千伏安、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电单位。开展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对重点用电用气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市质监局要加强对重点用电用气单位计量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市统计局要加强对重点用电用气单位能源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施重点耗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月报制度。各重点用电用气单位要加强能源计量、统计数据管理,积极开展能效对标,制定并实行定额管理,逐步降低产品单位能耗、重点工序能耗。

民政局工作通知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和谐医保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业户口和在城镇居住的居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区内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

二、特殊人群认定

特殊人群包括:二级以上残疾、低保人员。此类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到县医保中心审核认定并办理参保手续。

三、参保登记缴费时限

年10月31日至年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时限。

民政局工作通知范文第6篇

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进行绩效评价,县审计、财政、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具体办法和救助限额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不重复,同一家庭一年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后可给予二次临时救助。

第十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附后),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保证或低收入核定证明、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致困原因证明等;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等工作,将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三)乡镇、街道民政办在接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复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四)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或直接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特别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即时向对象发放现金。

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补充调查。

县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机关直接发放小额临时救济金。小额临时救济金的具体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专户,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和支付等业务,并同时建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台账。

第十二条县民政局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民政局工作通知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切实履行政府告知义务,严格按政策办事,认真做好申请、审核、认定等工作,确保在9月15日前将统计数据上报赣州市民政局,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费发放到每一名审核认定后的对象手中。

二、对象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即将颁布)实施前入伍;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

4、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4、省民政厅《关于确保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

四、发放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五、实施步骤

从8月23日起至9月30日,全市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取证阶段(8月23日--9月4日)

各乡(镇、街道)要在本辖区内广泛采用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及时将有关政策向社会广泛宣传,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到每位对象,确保政策的宣传面达到100%,切实履行好政府的告知义务。确保本市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登记率达到100%。要核准并统计好今年满60周岁和明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书面申请、《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批表》及《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表》要按表中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不得有缺项;要按照规定,收齐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身份认定依据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要集中查阅档案的,要与市人武部取得联系,组织人员进行集中查阅。

第二阶段:审核公示阶段(9月5日--9月12日)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民办发〔2011〕11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统一调查、档案复印、初步审核,并在9月8日前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组成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审核认定小组,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和把关,符合条件的,将名单发回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经此程序确认身份的,由乡(镇、街道)将农村籍退役士兵人员的银行帐号收齐,备作社会化发放或一卡通发放生活补助金之用。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市民政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对象所在乡(镇、街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第三阶段:汇总上报阶段(9月13日--9月15日)

各乡(镇、街道)要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汇总成《××乡(镇、街道)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人员统计表》、《××乡(镇、街道)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人员花名册》,并统一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统计表、花名册各一份(以文本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于9月15日前上报赣州市民政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阶段:建档和录入数据阶段(9月16日--9月30日)

在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后,市民政局着手建立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档案,档案中应有以下内容:1、退役士兵写好的书面申请;2、《60周岁以上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登记审批表》;3、《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4、认定属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的依据,即:个人原档案中的入伍、退伍登记表、退伍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5、近期免冠彩照;6、有异议人员的会审纪要(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必须做到齐全,并于年底统一录入民政部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把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证力量,落实经费,确保按时按质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民政局工作通知范文第8篇

随着寒冬季节的来临,强冷空气活动频繁,给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有效应对严寒天气,切实做好春节长假期间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过冬且度过平安、祥和的节日。现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细做实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街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就我区进一步加强我区对严冬时节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开展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各镇(街)要认真按照文件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加强领导,积极应对,把流浪乞讨等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救助管理各项工作任务。

二、积极开展“寒冬送暖”联动救助专项行动。各镇(街)要主动加强横向联系和部门配合,积极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救助应急队伍,以车站码头、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生活无着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查的频率和覆盖面,切实做好流浪乞讨等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救治工作。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特别是要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更加主动的保护性救助,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先保护,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要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先救治后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要提供必要的御寒物资和详细的求助方式,确保其安全过冬。

三.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医就诊工作。各镇(街)对巡查中发现的流浪痴呆傻人员应采取主动措施,一律将其送到市救助站受助,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一个、送站一个”;如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患病人员,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避免出现冻死、饿死、病死街头现象。

四、大力推进社区救助工作。各镇(街)应尽快将区民政局制定的统一样式的救助热线牌,广泛宣传救助渠道、办法和电话,并通过基层社区(村)组织张贴到各小区、新村醒目位置,同时发动广大群众、志愿者等爱心人士参与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建立群防群助的社区(村)救助服务网络,共同做好寒冬季节应急救助工作,营造和谐温暖的社会环境。